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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Taiwan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Association
轉型正義週訊 No.174(2012/2/17)
* 西班牙人權法官被判停職11年
因起訴智利前獨裁者皮諾契而舉世聞名的西班牙法官加松(Baltasar Garzon),日前因被控在一宗承審案中非法竊聽,在2月9日遭西班牙最高法院判處必須停職11年。引發包括聯合國人權專家在內的輿論強烈批評。
這不是加松面對的唯一麻煩,他尚有其他官司纏身。其中最重要的一案是,2008年10月加松宣佈,他將調查1936-39年內戰與其後前獨裁者法朗哥 (Francisco Franco)主政期間,所發生的政治迫害案件,估計至少有114,000人罹難。許多受難者被散亂葬在全國各地的無名墳場中,家屬至今仍然不見親人遺骸。故加松也同時要求開挖各地墳場,希望確認罹難者身份,還給家屬公道。
但法朗哥的支持者與右派政治人物對此大為不滿,批評加松是在撕裂社會。兩個極右翼團體隨即告上法院,所持理由是,1977年通過的特赦法已經確認獨裁政權的罪行不再受到追究,認為加松濫用職權,藐視國會當年通過特赦法的精神。此案已經在前幾天第一次開庭。一般認為,挑戰西班牙社會中的法朗哥禁忌,是加松後續官司纏身的根本原因。
不過直至日前出庭為止,加松始終堅持:依照國際法,法朗哥政權的罪行已經構成違反人道罪,不應受到特赦法保障,也不受法律追溯期的限制。這個說法受到成千上萬法朗哥受難者家屬與國際人權團體的支持,在西班牙已經發動過好幾波支持加松的遊行,抗議者也在審判加松的法庭外批評司法淪為政治追殺的工具。
包括「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與「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在內的多個國際人權團體都已聲明支持加松。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也與「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工作小組」(UN 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發表聯合聲明表達關注。聲明強調,西班牙有責任根據國際法原則來調查侵犯人權的行為。在尚未確認失蹤者下落之前,強迫失蹤仍屬於持續中的侵犯人權行為。任何特赦法都不應終止國家對失蹤案件進行調查,並追究加害者的責任。
加松嫉惡如仇,曾將多位毒梟、貪污政客送進監獄。因為屢屢偵辦高敏感度案件,他出入乘坐防彈車,亦有保鏢陪同。但與他站在對立面的人,則批評他自以為是現代俠客,其實只是好大喜功,熱中追逐媒體版面罷了。
而除了正在進行中的調查法朗哥罪行案,加松還另外被控與一起收賄案有關。而針對前案停職十一年的處分,根據西班牙法律他已經無法上訴,加松也不排除將本案告上位於法國史特拉司堡的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聯合國關注海地前獨裁者可能有罪不罰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皮萊(Navi Pillay)在一月底發表聲明,對海地前總統杜瓦利耶(Jean-Claude Duvalier)可能將不被追究在位期間犯下的侵犯人權的罪行深表關注。她認為,在犯下如此嚴重的侵犯人權罪行之後,卻不受到懲罰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她敦促有關當局確保為杜瓦利耶執政期間人權受到侵犯的人伸張正義。皮萊指出,如果正義得不到伸張,和解和寬恕便無從談起。
去年1月,流亡海外24年的海地前總統杜瓦利耶出人意料地返回海地。隨後,他被法庭告知將面臨貪污和盜用公款等罪行的指控。但聯合國方面一直強調:他在1971年到1986年執政時期所犯下的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必須被追究。
不過一月份以來,大量報導引述海地司法官員的話,表示杜瓦利耶可能將僅以貪污罪名遭到起訴。
海地國內和國際人權組織大量記錄了杜瓦利耶掌權時期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包括酷刑、強姦和非法處決。從1986年到2008年,海地司法系統針對杜瓦利耶犯下的違反人道罪、酷刑、金融犯罪、叛國行為啟動了法律調查程序。
杜瓦利耶1971年從其父親那裡「繼承」「終身總統」頭銜時年僅19歲。他在統治海地的15年中,聚斂了大量錢財,其屬下的武裝團體為非作歹,使海地充斥著暴力與恐怖。1986年,海地爆發大規模的抗議示威,杜瓦利耶迫於壓力下台流亡海外。(資料來源:聯合國網站新聞中心)---
《廢話電子報》 第二期|廢話回音|人神共混委員會:魔女的條件(吳中其)|今日我最白:金字塔頂的司法改革(呂又玲)|聲援鄭性澤:鄭性澤案懶人包
廢死聯盟說的話,是為《廢話》《廢話電子報》隔週發行。最重要的兩個專欄,【今日我最白】
以白話文解釋司法議題,用最平實的方式,讓不懂法律的人,變得懂法律。【今日我最廢】報導廢死聯盟的工作。我們做得很辛苦,大部分「你們為什麼不……」的事情,其實我們都在做;可是媒體不報,所以我們自己來。此外,鄭性澤是廢死聯盟全力救援的死刑定讞個案,我們無限期聲援,直到敲開法院的大門為止。
| 「人神共憤」取決於媒體的報導,但媒體設定議題時,心裡想的可不是犯行輕重或公平正義,而是收視率。因此,魔女的條件為何?一言以蔽之,媒體有興趣妖魔化的就是魔女。 |
[編按] 上一期《廢話電子報》有一個延伸閱讀,是尤伯祥與翁國彥兩位律師刊登於《蘋果日報》的文章〈庭內保護被害人檢察官不應卸責〉。隔天,兩位律師收到一封電子郵件,寄信人是一位高中生,周書樵。 我們覺得深受鼓舞。司法改革的路途漫長又寂寞,民粹的叫囂聲音很大,冷靜清明的聲音很小。讀了這封信,我們才知道,有年輕的朋友也在關心這件事,並且提供了清醒的觀察。徵得作者同意,原信刊登在此。希望《廢話電子報》能成為一個平台,讓我們找到同伴,也互相砥礪。 |
⊙周書樵 您好,我是一位蘋果日報的讀者。今天2/1在報上閱讀到您的文章,關於檢察官職務、法官中立、當事人進行等。您的文章就好像把我內心對於法庭上最深、最感到不信賴的一塊大石給拿走了一樣。 我從幾個月前開始陸陸續續到地院旁聽刑事審判以來的最大疑問,就是:檢察官與法官的立場跟我所認為應該要有的立場大相逕庭。我一直認為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沒有落實;法官被動和中立的地位沒有實踐。就像您在文章中所說的,有時檢方甚至與院方聯手攻擊被告。 我們可以容許檢察官站在不公的立場,因為要將人起訴,心理預設立場就是不公了。但是審判中,法官公正中立的立場是不應該受到輿論動搖的。 我只是一位高中生,以我的文筆,沒辦法 | | 將我在法庭上看到的、聽到的、認為有瑕疵的,寫成一篇如此邏輯正確、敘述完美、一針見血的文章。 尤其是「被告的人權及刑事訴訟法斷於被告的保護與被害人的權益根本不會衝突」這句更是深得我心。每當看到網路社會新聞下方,台灣網民的「評論」都好像心中被劃下無數傷口,暗暗為這些台灣公民擔心,心痛不已。 司法改革應該要像是這樣做的,應該要去了解的,要有見解的提出,而不是一手拿「司法改革」的布條,另一手拿著「汽油彈」,漫無目的、不知所云的高聲大喊。 我只能說,很感謝您將這篇文章投稿到報紙上,即使可能只有一成的民眾了解,或是不到一成,我還是很感謝您對於台灣司法做出這樣的貢獻,您是我的偶像。 |
【人神共混委員會】 法務部長說:「人神共憤者優先執行!」人神共憤?人神共混?兩顆子彈最好混。 |
魔女的條件 ⊙吳中其 被控殺害三人的女子林于如,二審被改判無期徒刑。你不知道林于如是誰?媒體封她為「驚世媳婦」,這樣說你就想起來了吧! 量刑沒有標準,是台灣司法制度的嚴重缺失。在一般案件,只是多坐或少坐幾年牢的差別;在死刑案件,卻是生與死的差別。翁國彥律師表示:「這則新聞再次突顯台灣死刑判決的恣意、標準浮動不一,甚至存在性別、階級歧視。從潘明秀、洪曉慧再到林于如,女性殺害多人還是很少判死刑。已定讞的死刑犯都是男性,卻有很多是初犯、被害人只有一人,但被判死刑(例如下表的王O偉)。」 |
李艾倫律師指出:「平平是犯案時27歲,女性被告是『仍可教化重新做人』,男性被告就會是『縱使判處徒刑,假釋出獄後仍屬壯年,仍有再犯之可能。』從改善監獄的『矯正功能』來說,我贊同這個判決把刑罰的矯正功能當作科刑的考量。但如果我們都同意刑罰的目的是在矯正(或『教化』)而非應報,那怎麼能在還沒進行矯正前,就先推測這個人不可能矯正、仍有再犯可能?還是女生就可能矯正,男生就比較不受教?」 高涌誠律師在2006年的文章〈美女與野獸的平等〉,在林于如案中看來仍然貼切:「對於法院來說,洪曉慧也是罪犯中的美女,而非野獸,容易被認為是野獸的,多屬於年輕、教育程度低、社經地位不高的男性社群,我們不願意說這是偏見,但很 | | 王O偉 | 洪O慧 | 被害人 | 1人 | 1人 | 前科 | 無,初犯 | 無,初犯 | 和解 | 賠償860萬 | 判決前未賠償 | 犯行 | 砍殺176刀 | 王水溶屍 | 犯案年齡 | 25歲 | 24歲 | 性別 | 男 | 女 | 學歷 | 專科 | 清大研究生 | 刑度 | 死刑定讞 | 18年,已假釋 | 製表:翁國彥 |
可能是法官們不自覺的刻板印象,而顯現在判決書內的就是語焉不詳、存乎一心的『犯罪手段殘酷,已失人性』、『人神共憤,天地難容』等語,此外即毫無任何論述就能判人死刑。」 台大法律系博士生林政佑認為,台灣刑罰的性別因素很值得探討。「法官的刻板印象中,女性與暴力比較沒有關連性,但是男性與暴力兩者的關係就被想像得非常緊密。到了女監,其中的社會工作介入比男監積極多了,比較感覺得到矯正機關有要矯正女性受刑人的企圖。」 一想到有犯罪,大家嫉惡如仇,可以理解。但是當量刑沒有標準,任憑想像恣意滋長,就必然損及刑罰的公平性。「想像」的力量有多大呢?當今最有想像力的,就是媒體了。林于如的新聞沒有得到太大的注目,因為媒體忙著追獵另外一名魔女,就是Makiyo。偵查大公開,未審先判,人民公審。如果光看媒體,對Makiyo的憎恨程度,大概遠超過林于如。 我們既不認識林于如,也不認識Makiyo;誰比較可恨?媒體報導比較多的那個。「人神共憤」取決於媒體的報導,但媒體設定議題時,心裡想的可不是犯行輕重或公平正義,而是收視率。因此,魔女的條件為何?一言以蔽之,媒體有興趣妖魔化的就是魔女。 |
【今日我最白】 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
金字塔頂的司法改革 ⊙呂又玲 最近基層法官要求最高法院厲行改革,一連串的動作十分精彩。 一月四日,518位法官連署要求票選最高法院院長(新聞) 二月九日,七位法官代表獲馬英九總統接見,要求廢除最高法院「秘密分案」的制度(新聞) 二月十五日,最高法院院長確定由楊鼎章接任,三位基層法官又發表公開信(公開信) 最高法院位居司法審判的金字塔尖,卻始終是司法改革的絆腳石。因為最資深最保守的法官都在那裡。現在學校裡教刑事訴訟法,用的見解是林鈺雄、王兆鵬,最高法院法官們腦子裡卻還是褚劍鴻。但最高法院的決議,卻對下級法院形成約束,例如上一期《廢話電子報》裡講到的,最高法院決議的實質影響力比法律還大。這塊大石頭,該搬開了。 |
| 【聲援鄭性澤】 死刑定讞一定罪證確鑿?先看看鄭性澤案。 更多資訊請見 鄭性澤部落格 |
鄭性澤案懶人包 ⊙廢話編輯部 廢死聯盟從2009年開始注意到鄭性澤案,2010年展開救援,一直到最近幾個月,才終於有媒體願意關心、報導。更令人振奮的是,即將成立的冤獄平反協會,和甫成立的台權會南部辦公室,也已決定一起投入鄭性澤案的救援。以下就是鄭性澤案的精簡說明。 1. 鄭性澤的故事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和朋友羅武雄一起去KTV唱歌。羅武雄酒後任意開槍射擊酒瓶,警方獲報前來,槍戰結果有一名警察殉職。鄭性澤被當成嫌疑犯,熬不過刑求,他就自白了。從一審到定讞,一共只有開過二十一次庭。那把殺害警察的兇槍上面,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這個案子也沒有專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識報告、彈道分析、傷創分析。判鄭性澤有罪的證據,主要是鄭性澤的自白,和證人的證詞。 |
2. 三個關鍵人物 這個案子的關鍵人物,就是歹徒羅武雄、警察蘇憲丕,與被告鄭性澤。 被害員警中槍的彈道顯示,槍手應該在他的正前 方,也就是歹徒羅武雄所坐的位置。彈殼都落在羅武雄附近。此外,證據也顯示羅武雄射擊酒瓶時,所使用的槍枝就是殺死警察的凶槍。但羅武雄已於槍戰中死亡;於是鄭性澤被判處死刑。 3. 羅武雄 確定判決認為,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就中槍了,所以沒機會開槍。但是現場目擊證人,以及警方的原始證詞,都明白陳述:羅武雄有開槍。 4. 蘇憲丕 確定判決認為,蘇憲丕是兩階段中槍,側躺時身中第二、三槍。但是蘇憲丕腹部的傷口顯示,他中槍時是彎身向前的姿勢,不是側躺中槍。而兇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特徵是無擊錘、三連發:「射擊反應時間非常靈敏迅速。傳統用擊錘擊發的手槍射擊一發子彈,克拉克手槍可以射擊三發子彈。」他很可能是連續中三槍,不是兩階段中槍。 | |
5. 鄭性澤 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開一槍打中蘇憲丕,然後走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第二、第三槍。但是鄭性澤在槍戰中被打中左小腿,開放性骨折。他可能忍痛負傷繞遠路?他還得匍匐在地開槍,才符合員警中槍的彈道。可能嗎? |
6. 誰有嫌疑? | 羅武雄 | 鄭性澤 | 持有兇槍 | ✔ (證據:射擊酒瓶的克拉克彈頭) | ??? | 有開槍 | ✔ (證據:目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 | ??? | 坐在開槍位置 | ✔ (證據:刑事鑑識組組長魏世政證詞) | ??? | 彈殼落在附近 | ✔ (證據:現場照片與物證) | ✗ | 嫌疑 | ✔ | ??? | |
7. 檢警偵辦的疏失 員警蔡華癸首先進入槍擊現場,竟不知保存現場,將歹徒的四把槍拾起,放在沙發上拍照。 現場查獲歹徒的四把槍枝,警察沒採集指紋,檢察官竟然也不查驗兇槍的指紋。四把槍枝遲至一審時才送驗,時間延宕可能造成跡證消泯,是檢警的嚴重過失。 涉嫌刑求取供:本案共計有被告鄭性澤、證人張邦龍、證人蕭汝汶等三人指證警方刑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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