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廢話電子報第三期/ 轉型正義週訊 175

廢話電子報 2012/3/2 第三期

線上觀看電子報:http://www.taedp.org.tw/node/2165

   《與絕望奮鬥》一書所記載的,一名日本少年殺死一對母女的案件,日前死刑定讞。我們整理日本媒體對此案件的不同看法,也摘錄此案的辯護律師安田好弘,去年來台演講時的部分內容。
  罪行總令我們憤怒而激動,但唯有深入思考,才能記取教訓。我們找到一則日語/英語發音的短片被害人家屬本村洋他對死刑判決表示「很滿意,但心中沒有喜悅」。本村洋已於兩、三年前再婚。據英語主持人轉述,本村洋曾 表示猶豫,不知道自己一再要求判處少年死刑,是不是正確的事情。
  祝福被害人家屬心靈平安,也願這一罪行所造成的痛苦,能夠劃上句點。

祝福被害人家屬心靈平安,也願這一罪行所造成的痛苦,能夠劃上句點。
【人神共混委員會】
法務部長說:「人神共憤者優先執行!」人神共憤?人神共混?兩顆子彈最好混。

光市母子殺人事件的另一種聲音
⊙眉梵殊

  日本最高裁判所針對轟動多年的光市母子殺人事件作出確定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認定被告的犯行極為惡劣,猶如非人,因此不得不判死刑。

  然而,這一篇最高裁判所的判決中,宮川光治針對量刑的部分提出許多批判和不同意見。最高裁判所的多數意見與高等裁判所的意見認為,如果沒有足以可以迴避選擇死刑的可斟酌情事,就可以判處死刑。宮川法官卻肯定有斟酌情事的存在,特別是犯罪時甫滿十八歲又一個月的被告,他的精神成熟程度與少年相同,並且有相關充足的證據足以支持,這樣的話,哪裡沒有可以斟酌的情事?既然有的話,直接選擇死刑顯然可以非議。

  其實在2008年更審判決死刑之時,曾有日本報紙刊出反於一般媒體的見解。記者綿井健陽從2007年開始旁聽法院審判,細緻地紀錄關於這件案件的許多面向。綿井健陽紀錄了被告出生於一個充滿著家暴的環境,被告和被告的母親都遭受父親的暴力,他的母親於被告中學時自殺身亡;被告所信賴的弟弟也在殺人事件發生後行蹤不明,衝擊被告的情緒,所以被告被收容在有裝置防止自殺用監視器的獨房,並且提供被告精神安定用的藥物,以安撫他的情緒。綿井健陽聽到廣島高等裁判處被告死刑之時,刑事司法從成人的角度出發,對於才剛滿18歲的被告,不願意認真聆聽他的話,只一味要求被告反省和悔悟,但忽視事件的真實與動機,急於想要把這一名被認定是故易兇殘殺人的被告處以死刑,放棄刑事司法對於這件案件該有的責任。不願意聆聽被告的話,不只出現在檢方或裁判所,甚至在安田好弘以前的辯護人,也沒有確認少年的故意與整個犯罪過程。於是犯罪事實都不明確,過去的辯護人想到只要有無期徒刑就好了,檢方追求能夠以死刑來制裁,但是犯罪事實到底是什麼?兩方都不在乎。

  電影監督森達也明確地表示,對於律師團主張母體回歸,不是殺人故意,雖然感覺有些違和感,但檢察官認定是預謀殺人的說法,讓他更加有違和感,森達也提出幾點質疑:如果是預謀強姦殺人,為什麼要選在住家附近?為什麼要穿工作服犯罪?這不是傻傻地等待警方發現?又,沒有性經驗的少年突然計畫強姦與殺人,這有辦法做得到嗎?

  森達也感受到刑事司法在死刑認定的改變趨為寬鬆,回應從地下鐵事件之後,日本人民的治安危機感。所以,儘管2007年日本死刑判決總數高達46人,為戰後有史以來最高的數目,令人意外之處,同年卻是日本殺人案通報數最低的一年,明明治安往好的方面走去,但死刑案件卻是不斷地判。治安惡化的幻想在日本社會中不斷地蔓延和肥大。

  本村洋摯愛的妻女遭到殺害,著實讓人感到哀慟。但當法院不願意認真地藉由刑事程序來解明犯罪事實,沒有審慎地充分評價被告的犯罪行為,除了忽視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利之外,不也辜負被害人參與程序追求事實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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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

⊙安田好弘(演講整理摘錄)

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  我曾經在奧姆真理教的地下鐵沙林事件中,擔任過真理教教祖麻原彰晃的刑事辯護律師。當時,整個社會的怒氣,全部集中在這位教主身上。他大概是日本所有的刑事被告之中,被視為惡性最重大、也最令人憎恨的一位。輿論都希望裁判能夠儘早結束,盡快判處麻原死刑。而法院也承受了這股壓力,快馬加鞭的進行審判,結果讓整個審判過程粗糙無比。

  我們則主張,麻原應該和一般被告一樣,其權利必須受到完整的保護。因此和檢察官與法官激烈對立。當時12名律師也是團結一致的,試圖阻止法院暴走。可是律師的力量很有限,因為我們並沒有任何權限,得以制止檢察官或法官不當地指揮訴訟的進行。我們唯一的武器,就只有積極的不服從,也就是對法庭進行抵制。

  而輿論不僅批評被告,連辯護律師也遭到攻擊。甚且,連我們的抵制行動,也飽受責難。其中,對於我這個主任辯護人的攻擊,更是異常激烈。但是這樣的攻擊也並未無限上綱,因為,畢竟大家認為最可惡的,還是麻原彰晃而不是我。話說回來,保護被告權利不受輿論攻擊所影響,本來就是律師的責任。

  然而,真理教事件中我所受到的輿論圍剿,和光市事件相較之下,簡直是小巫見大巫。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才是絕對的正義,任何違背他們意思的人,都被徹底批判圍剿。而我在本案又是律師團長,結果如同火上加油──「怎麼又是這個傢伙」!

  我認為,光市事件的被害人家屬,是過往的刑事案件中最受到同情的被害人家屬。這樣說並沒有對被害人或家屬有不敬之意。但是律師的任務,本來就是要保護被告的利益。律師必須克盡全力,保護被告維持人性尊嚴不被妖魔化,保護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有充分進行主張與反駁的機會。這些明明都是司法的大原則,但是結果卻被偷天換日,把法庭當成是被害人與加害人/律師衝突對立的場所。

  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最需要重視事實,緊咬住事實不放。只有辯護律師忠於事實,凡事都講究證據,才能夠得到被告的信任,最終也才能保護被告的權利。這樣的態度,始終是我的專業信念。可是,每當我越是堅持這樣的信念,就越被圍剿攻擊。光市案就是個最佳的例子。

  我覺得司法結構上有一個缺陷,一般老百姓可能會習慣,審判的時候不是在追求一個真相,而是我們正在審問犯人,而且這個犯人應該是壞人,要不然他不會在這裡,也就是說我們要懲罰壞人,這是包公式的想法。我被嘲笑是司法基本教義派,理由在哪?因為我現在都還相信司法還是大憲章那個時代的想法:保護人民不受王權的濫用,所以才會有司法,而不是拜託王權幫我們賞善罰惡,去懲罰壞人。這個觀念在現代好像都被顛倒,可是在訴訟的現場講這個沒有用。

  在台灣我學到很多,來到台灣我知道偵訊時,檢警做筆錄時都會錄音錄影,但日本現在只有錄音沒有錄影,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另外一點,在韓國第一次偵訊時律師如果沒有到場,犯人不用說話,這一點日本也沒有做到。所以在這一點我語重心長地跟大家講:千萬不要拿日本作為你們模仿的對象!

  光市案引起大家憤怒,整個社會都動員起來,所有壓力集中到法院。其實本案一審是在山口縣的地方法院,山口也才二十多萬人,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也才三四個,很小的地方法院,法官根本無法處理這麼驚人的案子。

  一審法官判無期徒刑,社會就更生氣,要對法官進行制裁。比如說一些週刊雜誌,或法官從家裡走出來要上班,有人就把他抓過來照相,然後登在雜誌上,説這麼壞的法官怎麼樣怎麼樣!二審高院是在廣島,廣島當然比較大,大概幾十萬人口,法官有沒有比較強悍?沒有,因為一審法官照片被登出來,二審法官腳都軟了。客觀上法官當然應該照一般案子來處理,因為高院可以更仔細審視一審所有的證據跟卷宗,但那時候的氣氛不太可能。二審時,對被告的質問也幾乎沒有進行,連一個證人都沒有傳喚,維持原判無期徒刑,大家對高院當然很不滿。

  我很感嘆日本的司法真的很脆弱,很容易被輿論影響。這件案子的初審是十二年前,裁判員制度是2009年五月才開始,所以沒有辦法適用。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説好聽一點:要讓法庭有人民的感覺,不只有法官,要讓社會人民的常識也可以進到法庭。律師公會也完全同意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用公民的感覺進行裁判的話,就不會有冤獄了。律師公會也不是沒有反對聲音,但是我被當作神經病,所以沒有被正視。不知道是不是這制度結構性的缺陷,實際上是裁判員跟法官一起合議,法官是專家,對於法律有專業知識,所以裁判員很容易被法官說服。我們本來很期待參審員進去影響法官,保護無罪推定,可是這個效果卻越來越可疑。

  判決死刑以後,被害者家屬因此得到救贖嗎?社會也得到了嗎?被害者家屬一開始是要判死刑,判決下來那一刻,我想被害者家屬有得到滿足。可是我忍不住去思考: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嗎?

演講時間:2011年6月14日
演講內容全文:http://www.taedp.org.tw/p/968
演講錄影下載:http://www.taedp.org.tw/p/899


【今日我最白】
司法新聞看不懂?看這裡。我們說白話文。

楊仁壽的司法願景:「保密分案,直接定讞」?
⊙翁國彥

  最高法院「保密分案」的新聞餘波盪漾,楊仁壽前院長接連接受媒體專訪,繼續為「保密分案」制度護航。

  姑且不論楊仁壽院長堅持保密分案的理由,有諸多邏輯上無法解釋之處(最簡單的質疑:同樣的理由,為何事實審法院不需依靠此一制度來維持審判中立或法官安全?),目前制度是否真的能「保密」到家,作到有心人士完全無法察知承審法官?別的不說,最高法院每一位法官均配有法官助理,助理們每天擠在最高法院那擁擠狹小的辦公室內研究案情、草擬判決,難道不會知道誰誰誰...抽到力霸案之類的大地雷、誰誰誰抽到蘇案或邱案,快被卷宗淹沒了...?更何況現在一般刑事案件上訴三審,動輒2年才會有判決結果。2年內足以累積下來的卷宗體積是相當驚人的,最高法院有可能將所有卷宗彌封在所謂的「帆布袋」內,一直堆在法官辦公室內?抑或直接堆在法官助理的卷宗櫃裡?最高法院說可以作到完全保密,似乎將事情想得太簡單,忽略進出辦公室的人們仍舊是有眼睛耳朵嘴巴的。

  更讓人感到怵目驚心的,是楊仁壽院長提到他將最高法院這些年來的判決發回率降低到15%,相當自豪。其實這一、兩年,律師圈內早已聽聞楊院長要求各合議庭庭長不得隨便把案件撤銷發回,反而必須保持一定的維持率;而他所期望的維持率,竟然高達85%,甚至還在卸任時將此事拿來說嘴,當成政績。但我們擔憂的是,楊院長不曉得打哪裡來對台灣目前事實審法院的判決品質有如此高的信心?說白一點,邱和順案爭議如此之大,恐怕正是因楊仁壽院長堅持提高判決維持率的政策方向,而不幸在上訴短短幾個月內死刑定讞。

  楊院長退休時的大鳴大放,顯然他對於總統指示改革保密分案制度一事耿耿於懷。但循著同樣邏輯,若楊院長認為憲法上找不到一條規定允許總統介入他所謂「審判權的核心」,他又能找到哪一條規定容許最高法院院長介入各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甚至要求合議庭必須把發回率盡可能壓低?如果他認為最高法院不該當個「發回法院」,正確之道究竟是硬起來勇敢作成實體判決、不要再讓案件在事實審與法律審法院間來回擺盪?抑或是選擇當一隻埋頭在沙堆中的鴕鳥、直接讓還案情顯有疑義的判決逕行確定?以錯誤判決、無辜當事人與冤獄作為犧牲品,換取自以為很爽的「最高法院不再拖泥帶水」的清譽,就此與保密分案爭議相比,楊仁壽院長更應接受社會批判!!

延伸閱讀:
自己抗拒改革竟怪總統干預審判(中時社論)
楊仁壽涉嫌「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新聞報導)
楊仁壽:總統侵犯審判權無憲政根據(自由時報)
秘密分案是助長關說文化、危害審判獨立的殺手(錢建榮)
社論-不開庭、不辯論的高院違法違憲(中時社論)


【死刑講古】
拿歷史來照照鏡子,看看今天很進步,還是很退步?

吃河豚處死刑?吃河豚處死刑
⊙李仰桓
(圖片來源:http://photozou.jp/photo/show/1708731/121301096

  自從2010年,吳育昇在立院質詢王清峰,
引起社會上死刑存廢的爭辯,進而導致王清峰下台後,我對立法委員在立院中到底如何討論死刑問題就一直感到好奇。因此,我去找了立法院公報,企圖一探究竟。

  初步閱讀下來,我得到的第一個印象是,以前的立委(這裡指的是1990年代前後)討論的品質比當前的立委好多了。當前的立委在死刑問題上很明顯缺乏了解,提出的論點比起街頭巷議高明不到哪裡;有時很
散亂,看不到重點,或者出現離譜的錯誤(如有位立委以為香港在廢死前,總督給死刑犯特赦是讓死刑犯成為無罪之人)。倒是以前的立委發言內容紮實多了,對問題的癥結點也掌握地較好。

  例如,1991年(民國80年),法務部將「執行死刑規則」修正案提到立院的司法委員會,引起了不少討論。(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七十期,委員會紀錄)當時,法務部之所以對這個規則提出修正,是考慮到有些死刑犯表示願意捐贈器官,因此必需在執行規則上作出修正,包括槍擊時改為槍擊頭部,在摘取器官前必需作第二次腦死判定等。當時的立委對什麼才叫死亡、腦死是不是真的死亡、以腦死作為死亡的標準,是否違反了民法上的規定、萬一第二次判定時,發現死囚並未腦死該怎麼辦等等問題,都以憲法或法律為基礎,作了不少有力的質詢。

  另外,我也發現一些現在受到質疑的問題,在十多年前就曾被提出來了。例如監獄執行法規定,死刑以電擊或瓦斯為主,槍擊為例外,但實務上法務部卻一直以槍擊為主要的執行方式。當時的法務部長呂有文就同意,應該馬上修改法律(把槍擊改為主要方式)或改變實務作法以符合法律規定(添購電擊或瓦斯的設備,且將槍擊改為例外)。不過十多年過去了,這個實務與法律不符的現象依然沒有改變。又如,死刑執行規則第三條規定「行刑人應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實際上有人的心臟比較偏右,以致可能好幾槍才能斃命(媒體就報導有些死刑犯並非一槍斃命)。呂有文也同意要把「偏左」刪除,但到目前為止,這兩個字還是存在。

  不過,雖然那個年代的立委發言比較言之有物,但偶爾還是會看到驚人之語。如有位立委就有些異想天開,他問如果槍擊可能較不人道,那有沒有可能以吃河豚的方式處死?(會議記錄上沒看到呂有文對這個建議的回應)當前的民進黨大老謝長廷也忽然間來了句沒頭沒腦的話。當時也是立委的陳水扁以「哀莫大於心死」比喻以心臟停止跳動為死亡的判斷標準,謝長廷突然吐他槽。他說,以他多年靜坐的經驗,所謂「哀莫大於心死」指的應該不是心臟停止跳動,而是「一種腦波的穩定性」。在我看來,這也是「長扁之爭」的一個表現吧!





轉型正義週訊 No.175(2012/3/2)

說明:針對成大學生社團,在二二八當日針對校園內蔣介石銅像波漆,引發校內其他學生反彈,連署要求道歉,與學校後續議處事宜,本會撰文表達「去蔣化」對民主文化建立之重要性。本文刊登於2012/3/1蘋果日報論壇版。

去蔣化是民主基礎工程


大學生社團零貳社,為了凸顯蔣介石在二二八事件中的「元兇」角色,挑在二二八當日,對校園內的蔣氏銅像潑漆,校方不但可能施以警告處分,成大學生更在臉書上連署要求社團道歉,並回覆公共空間原貌。

藉由顛覆或破壞威權或獨裁紀念物,挑戰人們對遍佈週遭之威權遺緒習焉不察或無感的現象,在新興民主國家十分常見。例如,蘇共倒台與東歐民主化後,遍佈各地的列寧雕像屢遭破壞,簡單的手段是塗鴉 或潑漆;激烈者可能以大型機具推倒,甚至放置簡易炸彈將之炸燬。阿根廷也曾有市民一狀告上法庭,要求政府應落實原有規定,即首都不能有任何街道或公共場所以獨裁政權人物命名,法官也著令市府立刻改善。

比較特別的例子是西班牙,在1975法西斯獨裁者法朗哥去世後,以和平轉型成為民主化典範。當時為了維護新生的脆弱民主,左右兩派決定不處理威權 統治遺緒,「共同遺忘」大規模發生的人權侵害案件。但歷史傷痕並未隨著時間流逝而自動癒合。三十多年後的2008底,國會通過「歷史記憶法」處理法朗哥 罪行,其中一項重要規定是,全國公共場所均須移除法朗哥象徵如銅像或牌匾。凡以獨裁者及其內戰黨羽來命名的街道或公共設施,也都得改名。接受政府補助的民間單位如教會,如果拒絕配合,可能從此失去官方資源。

法朗哥銅像不但從此在西班牙本土絕跡,連位於北非沿岸,由西班牙管理的港口城市梅利利亞(Melilla也無法自外於事,即使市府一度不願配合,主張銅像是為了感念當時法朗哥率兵擊退來犯的摩洛哥軍隊,而非為了彰顯獨裁者而豎立,也必須將之移除。

雖然身處以民主成就獨步華人世界的台灣我們也時常面臨這種歷史記憶的衝突。威權政權的扈從如郝柏村或部分媒體,不但至今仍以極具封建意味的「蔣公」稱呼獨裁者,更時時不忘提醒人們兩蔣治下的台灣奇蹟,將所有侵害人權、戕害民主之舉,均視為必要之惡,此等謬論,除了凸顯其傲慢無知外,其實不足為奇。

但成大學生自發迅速的反制(乃至前陣子中山大學類似事件引發的相同迴響),則更發人深省。他們的論述重點並非直接擁護或緬懷獨裁者,而是認為「人權或民主價值即使再具進步性,但只要破壞校園財產便不可取,因為這是所有人共享的公共空間」。這種將銅像存在去脈絡化的說詞,其實很有討論空間。蔣介石獨裁統治的角色與責任,早有成篇累牘的研究班班可考。但場所傳遞的應該是社會共同的價值與基本理念如民主或人權,若如學生所言,校園屬於所有師生共有,需顧及各方感受,自然不該容許這類歷史評價有極大爭議的象徵持續存在。即便退而求其次,在銅像尚未撤出前,也應容許異見者針對此類象徵物做出譴責或抵制的各種行動。

年輕世代對於未親身經歷之歷史傷痕的冷漠,輔以看似中立而去政治化的修辭,其實可能在有意無意間,造成與至今仍擁護史達林的俄國老兵,或為皮諾契設置紀念館的智利右翼類似的社會後果,這恐怕是網路上義憤填膺的大學生始料未及處。今年是台灣解嚴25週年紀念,若無法訴求政府徹底檢討公共空間中的威權象徵,或許這項民主工程就該由民間自發性啟動,成大與中山大學的學生已踏出重要的一步。(作者葉虹靈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

*前薩爾瓦多國防部長將被美遞解出境

退休後移居美國的前薩爾瓦多國防部長維德斯(Eugenio Vides Casanova),因被認定涉入1980年代數起凌虐與非法處決案件,將被遞解出境,回薩國受審。

美國官方證實,奧蘭多移民法官葛林(James Grim)判決認為,薩國前將領維德斯被控協助並參與1980殺害四名女性美國教士;又在1981年殺害兩名美國人與一名薩籍改革派領導人的罪證確鑿,因此決定將其引渡出境,維德斯仍可上訴,這可能會再拖上好幾個月的時間。

有人權律師指出,這是美國司法史上,首次有外國高階軍官因犯下人4 權侵害罪行,而在移民法庭獲此判決。將本案告上法院的人權團體「正義與究責中心」(Center for Justice & Accountability),已經發表聲明讚賞判決結果:「首次肯認了維德斯在這些殘暴罪行中的角色」,他們非常感謝美國司法做出的努力。

維德斯在薩爾瓦多內戰方酣的1980年代出任國防部長,當時美國支持的右翼政府,與左派叛軍之間進行的血腥內戰,至今仍在薩爾瓦多留下嚴重的社會創傷。1989年維德斯退休後移居佛羅里達州。他從2000年開始官司纏身,先是被控殺害四名教士,但他全身而退,部分因為沒有任何生還者出席指證;部分則因法庭採信辯方說法,認為當時薩爾瓦多局勢一片混亂,即使他身為國防部長也無能掌控情勢,因此無法要求其負起責任。

2002
年,又有在幾個曾在薩爾瓦多內戰期間,遭到軍方凌虐的生還者親上法庭現身說法,維德斯與另一名前任國防部長被要求付出鉅額的民事賠償。最終原告雖然敗訴,但國土安全部也在2009年開始討論,是否將其遞解出境,送回薩國受審的方案。當時他的辯護律師指出,維德斯在國防部長任內所為,是為了配合美國政府的反共傾向,他的當事人不該因此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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